为加快医院发展,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技能,在大力选派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基础上,着力做好稳定人才队伍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进修学习包括外出进修、专科培训、外送培养等一次性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学习及住院医师规培;适用于医院所有职工。
一、 外出进修条件及要求
(一)各科室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科室建设需要,制定进修学习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层次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学习,合理建设科室人才梯队。
(二)进修对象: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进修单位必须是在国内拥有该学科(专业)领先技术(学术)水平的;学习内容必须是医院未开展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或是医院已开展、但技术基础薄弱需要得到加强的。
二、办理外出进修程序
个人申请→科室批准→报医教科审批备案→报分管院长审批→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并确定考核办法→联系进修单位→签订进修合同。
三、进修期间管理规定
(一)进修人员应遵守进修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修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征得进修单位同意和分管院长批准。如因个人原因请假,交通费用自理,如造成进修时间顺延,不能按期返院的,超出时间由本人回院后补事假。如进修期间有积累休假,应在进修医院补休,不得回院补休。
(二)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进修,确因医院或科室工作需要等原因,须经科室及分管院长批准。
(三)进修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按时返回医院上班,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期进修,如确因医院或科室及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或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须提前1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科主任同意、报医教科备案、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四)进修学习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者,或未经医院同意而自行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进修期间所有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追缴进修期间发放的工资、补贴及所有福利待遇,不得申请生活补贴,并且3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进修学习。
四、进修期间待遇
(一)进修期间基本工资及单位所发误餐补贴、手机补贴及卫生津贴等正常发放。
(二)进修期间食宿自理,按进修地点发放生活补贴,按每月30天计算。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进修,食宿按100元/日标准补贴;在省外其它城市进修,食宿按80元/日补贴;在云南省内进修,食宿按60元/日补贴;
(三)担任医院行政职务的职工进修,进修期间不再享受相应的行政职务工资及职务管理绩效;如因医院工作需要,利用休假来履行相应管理职能、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可仍享受行政职务工资及职务管理绩效。
(四)进修期间原则上只报销1次往返路费(如确因医院有特殊情况需返回,往返路费予以报销)。路费报销标准按飞机票(经济舱)及以下交通工具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五)医院全额报销进修费,但不报销进修期间在进修单位值班、夜班费等其它费用。
五、进修结束后考核
进修结束返院后,应立即到医教科、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报到销假,否则不予报销进修车旅费及相关费用。
(一)进修结束返院后半月内,应将进修学习的各项考核成绩、成果、鉴定表、结业证书等复印件交医教科备案,结业证书交人力资源部存入个人档案。
(二)进修结束返院,由医教科组织考核,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1.定性:进修结束返院1月内,针对医院(学科)医疗、科研上提出建议或意见,并结合所学专业及进修学习后达到的专业水平,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在院内进行专题学术讲座,讲座专题报医教科备案并由医教科监督执行,讲座结束后,由医教科开具已进行讲座的审核证明交财务科办理进修生活补贴领取事宜。
2.定量:进修者返院后应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返院工作半年,能开展进修该专业方向相关病例,方报销进修期间生活补贴。
六、违约责任
(一)进修学习是以提升个人技能,发展医院为目标的,故规定:
1.进修时间1-3个月的,进修结束后需在医院履职满二年,方能调动或辞职;
2.进修时间4-6个月的,进修结束后需在医院履职满三年,方能调动或辞职;
3.进修时间7-12个月及以上的,进修结束后需在医院履职满五年,方能调动或辞职。
(二)若进修结束后履职未满年限,又再次进修,履职年限需累加计算;履职未满规定期限要求调动或离职的职工,必须一次性退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培训学习费、生活补贴、往返路费、进修期间的工资、误餐费、手机费、卫生津贴、年终奖励、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份等福利待遇;
(三)在未退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以上费用前,医院不予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并在今后个人学历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需回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时,医院各职能部门均不予出具。(由人力资源部、医教科及护理部负责)
七、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目前在外进修职工,生活补贴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16年7月1日后调动或辞职的职工参照本办法管理。
八、未尽事宜,由医院医教科负责解释。
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
2016年6月30日
抄送:李伟主任助理、社会事业局。
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 2016年6月30日印发